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15581号
原告北京信达飞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小区39号楼72号。
法定代表人闫献勇,经理。
被告北京神州亿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世纪科贸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杨彦彬,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红云,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信达飞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飞译公司)诉被告北京神州亿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亿网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达飞译公司法定代表人闫献勇、被告神州亿网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红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达飞译公司诉称,我公司和神州亿网公司于2005年9月19日签订《Google推广服务协议》,约定神州亿网公司对我公司的网站 -translation.cn进行技术优化,使得在Google网站中搜索合同约定的“北京翻译公司”、“英词翻译”等10个关键词,我公司的网址能够出现在Google左侧搜索结果的前10名(即搜索结果第1页),我公司支付神州亿网公司合同款1万元。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支付了预付款5000元。 2005年10月19日,对合同约定的10个关键词中除“北京翻译公司”外的其余9个词进行搜索,我公司的网站均能出现在搜索结果的第1页,我公司于是将余款5000元支付给神州亿网公司。2005年10月25以后,Google网站改变了搜索算法,再搜索合同约定的10个关键词,我公司的网址不能出现在搜索结果的第1页,而掉到了搜索结果的第5页以后。经我公司多次催促,神州亿网公司仍未进行技术优化使我公司的网址进入搜索结果前10名。我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诉请法院判令:1、解除我公司与神州亿网公司签订的《Google推广服务协议》;2、神州亿网公司返还合同款1万元;3神州亿网公司赔偿因无法及时推广我公司的网站造成的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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