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1998号
原告北京英福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15号写字楼413室。
法定代表人史雷永,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杨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志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若泰克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忠法,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璐,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英福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普若泰克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本院于2006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6年4月5日、7月14日及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洋、曾志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忠法、赵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本公司研发的“英福特电源质量及节电率分析系统软件”(简称“英福特节电系统”)经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进行登记,于2004年4月26日取得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英福特节电系统”主要用于为购买本公司“节电器”产品的客户测试节电功能并出具详细测试报告。该软件属于本公司的核心技术秘密,其具有对“节电器”节电功能予以量化并自动出具详细测试报告的功能,对“节电器”的销售具有关键的影响。2004年正当本公司的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占有率逐步攀升,被越来越多的大企业采用之时,曾是本公司原代理商的熊黎,秘密窃取复制了本公司的“英福特节电系统”。此后,熊黎利用此关键技术秘密加上其熟知本公司商业模式的条件,成立了被告,大量生产并销售与本公司“节电器”相同的产品,并使用窃取自本公司的“英福特节电系统”在销售其产品时为客户进行节电测试及出具详细测试报告。被告此行为,欺骗客户,对本公司的软件著作权构成侵害,也给本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为此,本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 1、立即停止使用侵权软件,归还盗用的软件安装盘;2、在《新京报》上公开向本公司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3、赔偿本公司经济损失1& nbsp665 000元;4、将本案侵权事实书面告知已安装被告节电器产品的单位;5、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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