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5454号
原告北京中搜在线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华星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郭凡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春,女,汉族,1976年4月11日出生,北京中搜在线软件有限公司法律事务人员,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滨县路4号502户。
委托代理人安旭钢,男,汉族,1979年7月2日出生,北京中搜在线软件有限公司内部运营部经理,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沙河铺镇吴家屯西村10组34号。
被告北京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甲3号北京正豪办公大厦A座1层112号。
法定代表人林栋梁,总经理。
被告北京珠穆朗玛电子商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A座2105室。
法定代表人薛必群,总经理。
被告北京珠峰万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甲3号正豪办公大厦A座002室。
法定代表人谢建平,总经理。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文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茹,女,汉族,1980年10月22日出生,北京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75号人民大学99级法学院本科。
原告北京中搜在线软件有限公司(简称中搜公司)诉被告北京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珠穆朗玛网络公司)、北京珠穆朗玛电子商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珠穆朗玛电子商务公司)、北京珠峰万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珠峰万维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和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旭钢、高春,被告珠穆朗玛网络公司、珠穆朗玛电子商务公司、珠峰万维科技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文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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