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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诉四川电子音像出版中心等侵犯著作权纠纷
www.110.com 2010-07-23 17:5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6037号

    原告姜涛,男,汉族,1968年4月19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南8楼1门301号。
 
    委托代理人李巧玲,北京市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电子音像出版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槐树街2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渝,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锋,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建军,男,汉族,1966年1月10日出生,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编辑,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二段5号7栋2楼。

    被告北京世纪书缘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16号楼图书市场内245号。

    法定代表人杜微,经理。

    原告姜涛与被告四川电子音像出版中心(以下简称电子音像中心)、北京世纪书缘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书缘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姜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巧玲,被告电子音像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张锋、陈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世纪书缘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涛诉称:原告创作的《2天学会五笔字型——不用背字根》一书于2002年出版,该书附带一张光盘。被告电子音像中心于2003年出版了陈茂生编著的《3天学会五笔字型》一书,该书亦附有一张光盘。《3天学会五笔字型》一书的书名与原告作品名称雷同,侵害了原告对书名享有的权利。该书所附光盘中的识别码末笔识别示意图、带空格图形的字的示意图、五笔字型汉字拆分的全部内容、字及字根对应键位指法示意图、单字按照字根或字的结构排列顺序、按照刚好四码超过四码分类排列的顺序、打字示范的动画表现形式、三级简码的内容等均与原告光盘中的内容一致。该书中字及字根对应键位示意图、单字按照字根或字的结构排列顺序、三级简码部分、按照刚好四码超过四码分类排列的顺序、识别码图形及简码图形均是剽窃自原告的作品。该书上市后,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使原告在精神上遭到巨大打击。原告于2004年11月24日在世纪书缘公司购买到侵权图书。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电子音像中心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侵权图书;在《电脑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 000元及精神损害4000元;被告世纪书缘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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