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朝民初字第11442号
原告张旭龙,男,汉族,1965年3月4日出生,北京盘子艺术坊执行总监,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小区83栋1单元8号。
委托代理人李尧,北京市华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爽,北京市华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联网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兆维工业园A2区1门3层。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远川,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辉,男,汉族,1977年11月30日出生,该公司市场部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15号楼1601室。
张旭龙诉北京百联网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联网图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旭龙的委托代理人侯爽,百联网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远川、王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旭龙诉称,2004年10月,我在自己的办公室上网时,发现被告在www.photocome.com上登载、销售的ID号为381407068、381407069、381407070、381407071的四张照片是我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我并未许可过百联网图公司在www.photocome.com网站上登载、销售我的摄影作品,该公司也未付过我报酬。我认为百联网图公司擅自使用、销售我摄影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及获得报酬权,故请求法院:判令百联网图公司在其网站上删除侵害我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停止对我作品的侵害;百联网图公司在其网站上向我赔礼道歉;百联网图公司赔偿我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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