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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培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
www.110.com 2010-07-23 17:5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4723号

    原告薛培,男,1971年2月9日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民,江苏电视台教育频道编辑,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5号。

    委托代理人郭哲,北京市永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雅娜,北京市永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611室。

    法定代表人汪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海燕,女,汉族,1974年11月30日出生,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闸北区三泉路821弄29号。

    委托代理人贺姝皓,女,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宣武区西便门大街32号。

    原告薛培与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互联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薛培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哲、周雅娜,被告新浪互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姝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培诉称:2004年7月23日,原告以注册网名macau@126.com在央视国际(cctv.com)上发表《最高法院法官和新华社记者的“较量”》(以下简称《较量》)一文的初稿及拒绝转载的声明,声明的内容为“作者声明:版权所有,请勿转载,只授权cctv.com刊登。”同日,原告以注册网名mac000在汤姆在线(tom.com)上也发表了拒绝转载的声明。

    2004年7月27日,原告以笔名小雪的署名在《中国青年报》法治版“法眼”专栏发表了时事评论文章《较量》一文,全文约1300字。《中国青年报》所属北京中青在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在线公司)在互联网上同时予以转载。此后,原告发现被告新浪互联公司于2004年7月27日在其网站(sina.com.cn)上转载了《较量》一文。新浪互联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转载文章,且在转载时遗漏作者的署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新浪互联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新浪网上刊登书面道歉,赔偿原告稿酬400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以及原告为进行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2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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