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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立华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三七二一
www.110.com 2010-07-23 17:5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朝民初字第3257号

    原告北京信立华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3号九州大厦508室。
 
    法定代表人阮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瑜,女,汉族,1977年10月19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中心小学宿舍,现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南营房27宅401号。

    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8号和乔大厦B座610室。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习永玲,女,汉族,1973年4月15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路甲1号玻璃钢制品厂,现住址北京市通州区艺苑西里7-152。

    委托代理人滕仁林,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信立华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信立华夏公司)诉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三七二一公司)侵犯行业名称网络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立华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瑜、三七二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滕仁林、习永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立华夏公司诉称,三七二一公司以其网站www.3721.com为平台进行网络实名经营,将“招聘”、“招聘网”、“人才”、“人才网”、“求职”、“求职网”等我公司所经营的行业的名称作为网络实名进行销售,作为经营招聘行业的网站,我公司对行业名称享有部分使用权,但三七二一公司凭借技术优势,向某一特定用户提供以行业名称为关键词的网络实名服务,实质上使应该属于整个招聘行业的行业名称的网络使用权归于一人,侵犯了我公司行业名称的网络使用权。故我公司起诉,要求三七二一公司立即停止将上述我公司所经营的行业的名称作为网络实名进行销售,支付我公司赔偿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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