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4189号
原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5层N1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德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坤,女,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德克律师事务所职员,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号现代城B座702号。
被告莱雅公司(L’OREAL),住所地法国巴黎皇家大街14号(14 RUE ROYALE 75008 PARIS)。
法定代表人雅米克.查米,总裁。
委托代理人庞正中,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宏,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网信息公司)诉莱雅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网信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坤,被告莱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网信息公司诉称,我公司于1999年6月8日注册了matrix.com.cn域名,2003年3月17日,我公司将matrix.com.cn升级为matrix.cn,并用于公司的邮箱和即时通讯,正当使用至今。2005年2月,被告莱雅公司针对我公司上述两域名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要求将我公司两域名转移给莱雅公司,仲裁委员会的专家组裁决支持了莱雅公司。然而,我公司认为我公司的注册行为完全符合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无不当之处,被告莱雅公司的要求侵犯了我公司合法的域名权。为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莱雅公司停止侵犯我公司享有的matrix.com.cn和matrix.cn域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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