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西民初字第2433号
原告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古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忠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建红,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网游驿站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外大街50号亿客隆地安门商场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庆,男,汉族,1976年10月24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86号706室。
原告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公司)诉被告北京网游驿站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游驿站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10日、2008年4月1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谊兄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华,被告网游驿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谊兄弟公司诉称,原告拍摄了电影《可可西里》(以下简称《可》剧),享有该电影的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网吧的局域网上非法复制并传播上述电影。原告向公证机关申请对侵权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传播上述电影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放映权、复制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放映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费用共计23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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