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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音乐著作
www.110.com 2010-07-23 17:54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东民初字第07514号


                    

  原告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甲88号鹏润家园3A3B2003-2004号。

  法定代表人李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雪雷,女,1980年7月30日出生,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清河龙岗路清缘东里6号楼10单元803室。

  委托代理人周家奇,男,1983年2月7日出生,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周家墩22号。

  被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33号京纺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主席。

  委托代理人刘平,北京市德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煜,北京市德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乐公司)诉被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才雪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樊静馨、裴桂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07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雪雷、周家奇,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平、樊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国内较大的电信增值业务内容提供商,与国内上百家SP公司有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2003年6月及2005年12月,原告按照与广东飞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迅公司)、陕西三稷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稷公司)签订的合同,将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天不下雨天不刮风》、《美人吟》两首歌曲(以下简称涉案歌曲)提供给两公司,共同经营电话彩铃(又称电话个性回铃)业务。2006年7月和2007年7月,被告音著协分别向三稷公司、飞迅公司发函,称该协会拥有上述两首歌曲的著作权,两公司使用上述歌曲构成侵权。三稷公司、飞迅公司等收函后,以原告版权有瑕疵为由暂停结算、合作。被告音著协以非营利性组织的名义行营利性目的行为,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肆意发函,不仅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用,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元及合理支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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