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5号
原告上海世范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498号浦东软件园14幢22301-763座。
法定代表人顾召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国玲,女,汉族,1951年10月21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雷钧,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龙吴路4411号。
法定代表人周云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阮丙弟,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世范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雷钧、被告委托代理人阮丙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7月16日,原、被告以采购订单的形式签订了人力资源管理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上述软件,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45,000元。之后,原告依约开发并于2005年1月18日交付了软件。根据合同约定,最后一笔款项(合同总价的5%)应于软件交付后一年支付,但被告未依约支付该笔款项,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合同尾款人民币7,250元、违约金人民币725元。
被告辩称:被告欠原告涉案合同尾款7,250元是事实,但原告违约在先,其迟延交付软件,且交付的软件被告无法使用亦未实际使用,被告因此有权拒绝支付上述合同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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