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民初字第21303号
原告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3号楼(地下室)。
法定代表人沈黎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刚,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八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2号B一区4127室。
法定代表人贺元,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金有核,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晓川,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天空公司)诉被告北京八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现代天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刚,被告八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季晓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现代天空公司诉称:2000年3月31日,北京风景科技文化公司(以下简称风景公司)与“诱导社”乐队成员雷霖、王路、于巍签订了《出版合同书》,约定合作录制音乐专辑。2002年,风景公司完成录制了“诱导社”乐队的音乐专辑《我想你会在我的怀抱中说声你爱我》,并委托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国际文化出版社)及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以下简称泰达中心)出版发行。专辑收录了10首音乐作品,分别是《我想你会在我的怀抱中说声你爱我》、《向上飞的五角星》、《拯救人民》、《白色中的玩偶》、《我还健在》、《见红》、《青春垃圾中年》、《哦耶》、《谎言》、《人渣人》。风景公司对录制的这10首录音音乐作品享有录音制作者权。2002年4月26日,风景公司与现代天空公司签订《录音制作者权转让协议》,将其对音乐专辑《我想你会在我的怀抱中说声你爱我》的录音制作者权转让给现代天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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