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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亿兆先锋互联
www.110.com 2010-07-23 17:54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东民初字第08584号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9号东环广场A座写字楼2B-E。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建红,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亿兆先锋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和,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必春,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北京亿兆先锋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113号。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文化公司)诉被告北京亿兆先锋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兆先锋公司)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才雪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裴桂华、樊静馨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网尚文化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华和被告亿兆先锋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必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网尚文化公司诉称:2006年11月23日,我公司获得电视剧《东方之珠》(以下简称涉案电视剧)在中国大陆独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映使用之必要的复制权、放映权。2007年3月,我公司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网吧的局域网上非法复制并传播涉案电视剧,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网吧播映权和复制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亿兆先锋公司辩称:原告所述电视剧不是我公司下载,是顾客通过网吧的软件自行下载后传到服务器,并存储在客户终端的计算机上。被告服务器上并没有存储涉案电视剧。故被告并未侵犯原告对涉案电视剧的相关权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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