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东民初字第03396号
原告北京医科百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9号。
负责人许建,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皮艳霞,北京市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素芹,北京市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方综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180号星汉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道王。
原告北京医科百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百年网公司清算组)诉被告江苏东方综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综研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裴桂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樊静馨、代理审判员梁延昊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年网公司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袁素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东方综研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年网公司清算组诉称:1999年7月,北京医科百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网公司)注册成立。公司成立后,就建设医科百年网电子商务应用网络系统一事与被告东方综研公司多次洽商,于同年8月31日向被告东方综研公司支付设备及运行服务款项200万元。第二日,百年网公司与被告东方综研公司正式签署《设备采购合同》和《应用软件平台开发与系统集成服务合同》,约定由东方综研公司向百年网公司提供设备采购及系统集成服务,进行百年网的总体规划设计,提供所需应用软件平台开发服务。两份合同总金额为2 285 948元,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为百年网公司所在地。此后,被告东方综研公司未依约向百年网公司交付设备,未建成百年网电子商务应用网络系统。2003年10月,百年网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2004年10月14日成立清算组。百年网公司与被告东方综研公司签订合同后,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但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现百年网公司已经进入清算程序,当初签订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百年网公司与被告东方综研公司之间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和《应用软件平台开发与系统集成服务合同》,返还百年网公司已付款2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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