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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北京联合网视文化传播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民初字第24380号


 

   原告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9号京门大厦2段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米传猛,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联合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19号楼。

   法定代表人丁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冰,男,汉族,1966年10月24日出生,北京联合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编辑,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8号13楼2门501。

  委托代理人胡岩,北京市嘉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影视公司)诉被告北京联合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网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视影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米传猛,被告联合网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冰、胡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视影视公司诉称:影视作品《大宋提刑官》是原告重金制作的优秀作品,原告依法对该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报酬,通过其所经营的北京联合网视网站()提供52集影视作品《大宋提刑官》的网络直播以及下载服务。故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十五万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购买光盘费用498元、被告网站充值卡购买费用50元、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及光盘制作费700元,合计21248元。

   原告中视影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出具的《版权证明》;2、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话剧团出具的《证明》;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话剧团出具的《说明函》;4、(2007)京证经字第15916号公证书;5、公证费发票;6、光盘制作费发票;7、充值卡发票;8、律师费发票;9、《大宋提刑官》DVD光盘购买发票。

  被告联合网视公司辩称:我公司对原告指控我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不持异议,但原告权属存在瑕疵,且索赔数额过高,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市场交易价格,涉案电视剧也就是2-3万元,我公司对原告主张的700元公证费及其中的40元光盘制作费不持异议,对 50元充值卡购买费用也不持异议,但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偏高,请求法庭驳回其过高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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