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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梦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六间房科技有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民初字第25510号

  
  原告广东梦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南云西街2号401B房。

   法定代表人黄洪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起堂,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42号1单元402。

   法定代表人朱晓明,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缪欣言,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曦,男,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建设西路68号。

   原告广东梦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通公司)诉被告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间房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梦通公司委托代理人薛起堂、唐勇,被告六间房公司委托代理人缪欣言、邹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梦通公司诉称,梦通公司对82集电视连续剧《贞观长歌》(以下简称《贞》剧)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六间房公司在其经营的六间房网站()上未经许可提供《贞》剧的在线观看服务。梦通公司认为,六间房公司为了商业目的在网络上传播《贞》剧,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给梦通公司造成损害,因此构成侵权,应该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为维护梦通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令六间房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和诉讼支出合理费用23 000元。

   被告六间房公司辩称,《贞》剧是用户自行上传至网站的,六间房公司不知道用户上传的作品侵权。六间房公司只是提供网络存诸空间服务,没有获得经济利益,六间房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删除了《贞》剧。而且,六间房网站上只有四十几集电视剧,并没有全部的《贞》剧。综上,不同意梦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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