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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平双诉张道明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4)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人民法院在进行合同解释时,应该采取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原则,以表示行为作为合同解释的基础,从合理第三人的立场探究当事人的内心意思,衡量各方当事人利益,作出能为社会所普遍接受的解释。

  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网站版权归原告曲平双所有,被告企网公司不得擅自将原告网站的源代码转让他人。现双方对于“网站版权”、“网站的源代码”的理解存在差异,本院认为,考虑到该合同性质系网站架构合同的事实,参考行业上的通行习惯和认识,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本合同中的“网站版权”应是指网站页面的版权,“网站的源代码”也应指网站页面的源代码。从上述约定中不能得出支持该网站运行的后台系统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原告曲平双所有的结论。故,对原告曲平双主张其根据合同约定取得了彩票合买代购系统软件的著作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基于上述认定,原告曲平双不能证明其对彩票合买代购系统软件享有著作权。因此,被告企网公司销售该系统软件和升级版以及被告张道明依据购买合同使用该系统软件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曲平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对原告曲平双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曲平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 008元,由曲平双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暄

                 代理审判员  周晓冰

                 人民陪审员  付忠勇

  

                          二ОО七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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