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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网乐互联(北京)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朝民初字第20857号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9号东环广场A座写字楼2B-E。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建红,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光南里1号楼11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崇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权,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诉被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网尚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华、孙建红与网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网尚公司诉称: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投资拍摄了电视剧《佛山赞师父》,我公司于2006年11月23日获得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的授权,得到上述电视剧的专有授权,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等相关权利。我公司发现网乐公司未经授权,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该剧,我公司申请公证机关对侵权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网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传播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现诉至法院,要求网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我公司著作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为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2 000元。

   网乐公司辩称:网尚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授权文件存在严重缺陷,同时,网尚公司不具有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经营资格,不是合法收益主体。我公司的行为没有给网尚公司造成任何实际损失,也没有因此而获得任何利益,即我公司的行为没有产生任何损害后果,不具备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网尚公司为转嫁巨额亏损的经营后果,在未因我公司行为受到任何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反而针对业绩良好的我公司提出毫无根据的巨额索赔,完全是出于恶意。我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请求驳回网尚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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