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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方体育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等诉被告贵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朝民初字第02389号

 
  原告盈方体育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29层05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伯达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篮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元伟,该协会主任。

   上述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徐蓬,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薛起堂,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人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池店镇霞福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天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福建贵人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沟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天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人鸟(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惠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天福,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三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叶林,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韩玉胜,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盈方体育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盈方公司)、中国篮球协会(简称中国篮协)诉被告贵人鸟(中国)有限公司(简称贵人鸟中国公司)、福建贵人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简称贵人鸟体育公司)、贵人鸟(福建)有限公司(简称贵人鸟福建公司)侵犯商业赞助权和赛事经营运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盈方公司和中国篮协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徐蓬、薛起堂,贵人鸟中国公司、贵人鸟体育公司、贵人鸟福建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叶林、韩玉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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