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一中行初字第493号
原告天惠有机硅(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镇惠民一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栾义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庆文,北京思创毕升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林虹,深圳市中知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苏青,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杨存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深圳市鹏亿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固戍村固戍一路23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吴建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建军,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惠有机硅(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天惠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2006年12月12日作出的第89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8973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7年3月2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按照法律有关规定通知深圳市鹏亿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简称鹏亿发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7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庆文、林虹,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苏青、杨存吉,第三人鹏亿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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