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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机工业信息研究有限公司诉北京阿里巴巴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二中民初字第8692号


   原告杭州中机工业信息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街555号。

   法定代表人顾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施敏,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志鹏,男,汉族,1975年2月10日出生,杭州中机工业信息研究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浙江省杭州市下沙经济开发区4号大街相良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温特莱中心写字楼A座9-15层。

  法定代表人谢世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仁林,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中机工业信息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中机公司)诉被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中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施敏、姚志鹏,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滕仁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中机公司诉称:2004年7月28日,原告在被告网站申请注册了“taobao”网络实名,为期一年,被告提供了相应的服务。2005年1月21日,原告向被告申请要求延长服务期限,被告确认同意并建议原告购买“买三送一”的服务,原告接受了被告的建议,服务期至2009年7月29日。此后被告提供了正常的服务。2005年9月12日,原告收到了被告的传真函《3721产品服务终止通知》,被告随即终止了对原告的TaoBao网络实名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阿里巴巴公司:1、继续履行合同,恢复提供TaoBao网络实名服务;2、象征性赔偿损失100元;3、赔偿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公证费700元和律师费2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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