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二中民初字第213号
原告顾瑞涛,男,汉族,1977年12月14日出生,青岛市市北区创业科通网络设备销售部业主,住山东省博兴县博兴镇顾家村。
委托代理人吴颂立,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立业科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71号立业大厦1109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利,经理。
原告顾瑞涛诉被告北京立业科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业科达公司)特许加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瑞涛的委托代理人吴颂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立业科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瑞涛诉称:2005年9月6日,原告顾瑞涛与被告立业科达公司签订合同,原告成为被告的网E通业务在青岛地区的加盟商。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加盟费9800元和设备款8680元。由于被告的系统平台不稳定,客户无法使用,原告无法经营。被告无法提供合格的服务平台,使原告无法经营网E通业务,并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加盟费9800元;3、原告退还被告网E通设备,被告退还原告设备款8680元;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967.5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立业科达公司答辩称:立业科达公司的设备没有质量问题,没有违约。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顾瑞涛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6日,顾瑞涛与立业科达公司签订了《科达网e通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立业科达公司提供的产品是互联网增值服务产品,向用户提供基于互联网平台的语音增值服务。立业科达公司委托顾瑞涛按照本合同在山东省青岛市代理运营立业科达公司的“网e通”业务,并负责立业科达公司在该区域网e通业务的拓展以及硬件、充值卡的销售、用户维护等工作。顾瑞涛应一次性向立业科达公司支付服务费、管理费、市场准入金等共计9800元。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当本合同期届满或因任何原因终止时,顾瑞涛应停止进行代理业务,并停止使用立业科达公司的任何保密信息、文件或商标、标识。本合同自签约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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