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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斌诉北京中思诚志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民初字第14533号


 

   原告岳斌,男,汉族,1937年4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甲12楼2门16号。

   委托代理人陈继华,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思诚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钢院附中东楼211室。

   法定代表人龙飞,总经理。

   被告北京清科华伟计算机技术研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双桥东1号万泉百环住宅楼14层1611号房。

   法定代表人成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广域,北京市富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中秋,女,汉族,1976年8月18日出生,北京清科华伟计算机技术研究中心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西里5号楼1102。

   被告学苑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21号。

  法定代表人余均,社长。

   原告岳斌诉被告北京中思诚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思诚志公司)、北京清科华伟计算机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清科华伟中心)、学苑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斌的委托代理人陈继华,被告中思诚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龙飞,被告清科华伟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夏广域、邓中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学苑音像出版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斌诉称,我是作品《中国春秋战国文学史》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该作品于1994年4月在人民出版社出版。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在其出版的光盘《世纪经典视听图书馆》中,使用了原告的上述作品(未署名),计151千字,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复制、发行光盘《世纪经典视听图书馆》;2、被告通过《中国新闻出版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12 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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