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27628号
原告俞新,男,汉族,1979年2月26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里28号31002室。
被告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外大街168号腾达大厦33层。
法定代表人周云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家宇,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风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4号宏源公寓B栋1304室。
法定代表人刘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小鹰,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东,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俞新诉被告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中信使)、被告北京风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尚文化)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新,被告空中信使的委托代理人邱家宇,被告风尚文化的委托代理人葛小鹰、陈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俞新诉称,毛慧系歌曲《魔戒》的词曲作者,我于2005年6月1日经毛慧授权成为歌曲《魔戒》词曲的著作财产权的专有使用权人。风尚文化将其制作的录音制品《魔戒》授权空中信使提供给北京移动等电信运营商作为网站彩铃供移动通讯用户有偿下载,空中信使、风尚文化之行为已侵犯了我享有的歌曲《魔戒》词曲的著作财产权的专有使用权。故我诉至法院,要求空中信使、风尚文化向我赔偿经济损失1195元、公证费1000元以及购买CD费用22元。
被告空中信使辩称,风尚文化曾于2003年4月30日与歌曲《魔戒》的词曲作者毛慧签订合同,风尚文化由此成为歌曲《魔戒》词曲的合法使用权人,后风尚文化使用歌曲《魔戒》词曲制作黄阅演唱的录音制品《魔戒》,风尚文化系录音制品《魔戒》的合法录音制作者。我公司经风尚文化授权将录音制品《魔戒》提供给北京移动等电信运营商作为网站彩铃供移动通讯用户有偿下载,且风尚文化已承诺如授权存在瑕疵由其承担全部责任,故我公司不应向俞新承担任何侵权责任,亦不同意俞新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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