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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网络秀数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朝民初字第24729号

 

    原告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甲88号鹏润家园3A3B1606室。

    法定代表人李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家松,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弘,男,汉族,1971年1月10日出生,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69号西8楼103号。

    被告北京网络秀数字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郎家园16号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卢中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峰,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海楠,女,汉族,1981年12月29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新华街三里7楼1310号。

    原告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龙乐公司)诉被告北京网络秀数字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简称网络秀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9月11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家松、张弘,网络秀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峰、王海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乐公司诉称:2006年,我公司发现网络秀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网址为:www.m149.com)向公众提供周志友(粥稀稀)演唱的《等咱有了钱》、《我们村里我最帅》、《结婚的条件》、《网络辣妹》、《小的们加班》5首歌曲以及严波演唱的《当你说爱我的时候》、《陪你看海》2首歌曲的在线试听及歌曲下载服务;网络秀公司在提供上述服务时,存在将上传的歌曲存入自管区域、以“人气”和“爬行榜”等文字推荐歌曲、将搜索对象分类等行为,并非单纯的网络信息储存空间提供者;上述7首歌曲的著作权以及邻接权以及相应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均属于我公司享有,而我公司从未许可网络秀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网络秀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我公司的经济损失。因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如下:判令网络秀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7首歌曲的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提供在线试听及下载服务;判令网络秀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4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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