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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易法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北京阿里巴巴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朝民初字第27099号


    原告北京法易法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808室。

    法定代表人胡凤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京晶,男,汉族,1982年4月30日出生,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政院路1号,现住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南路108号华林家园。

    被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温特莱中心写字楼A座9-15层。

    法定代表人谢世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99号东部软件园创业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于建新,男,汉族,1971年2月16日出生,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东园一区102楼906号。

    原告北京法易法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法易公司)诉被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阿里巴巴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中国公司)网络实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7日和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京晶,北京阿里巴巴公司和阿里巴巴中国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于建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易公司诉称,我公司从2004年12月17日起分12次从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三七二一公司,现更名为北京阿里巴巴公司)购买了“网络实名”产品,并支付了服务费13 500元。2006年8月,我公司从媒体上了解到雅虎中国与微软之间关于中文网络实名的合同正式终止。我公司认为北京阿里巴巴公司在出售网络实名时故意隐瞒该重要事实,且与微软合同的终止直接导致北京阿里巴巴公司无法向我公司继续提供相应的服务。北京阿里巴巴公司及作为北京阿里巴巴公司实际控制人、“阿里巴巴”商标和网站所有人的阿里巴巴中国公司,对我公司构成欺诈,应共同承担法律责任。现我公司起诉要求北京阿里巴巴公司返还我公司交付的服务费13 500元,并增加赔偿13 500元,阿里巴巴中国公司就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北京阿里巴巴公司和阿里巴巴中国公司公开向我公司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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