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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嘉华诚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易通(3)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2006年4月18日,中嘉华诚曾向易通伟业发出函件,中嘉华诚表示其虽在半年内为用户完成大量工作,这些售后服务工作亦已得到用户认可,但也存在未按月向易通伟业和用户提供安全通告汇总报表的情况,中嘉华诚承认这是其工作失误所致,并同意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接受服务合同总额的2%即6200元的罚款等。中嘉华诚称其已向广电总局五七三台提供2005年10月至2006年3月的安全通告,但未向易通伟业提供上述通告;易通伟业对此则认为中嘉华诚亦未向广电总局五七三台提供上述通告。

    2006年5月30日,易通伟业向中嘉华诚发出函件,其中涉及因中嘉华诚自2005年9月至2006年5月未完成本地安全维护等方面的技术服务合同义务,故易通伟业不能向中嘉华诚支付相应合同款项等内容。

    上述事实,有技术服务合同、广电网项目验收资料、中嘉华诚2006年4月21日安全服务报告、中嘉华诚2006年4月18日函件、易通伟业2006年5月30日函件、广电总局五七三台2006年7月14日说明、2006年4月至6月安全公告、特快专递底单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

    中嘉华诚与易通伟业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及合同附件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如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广电网项目于2005年9月21日通过验收之后,中嘉华诚应按照合同附件二的“安全服务报价”表格之约定,提供常规安全服务项下的本地安全维护、网络运行安全以及安全通告服务项下的windows系统安全问题通告、网络安全问题通告、其他应用系统通告等技术服务合同义务。

    广电总局五七三台2006年7月14日说明中提及广电网项目于2005年9月验收完成后,易通伟业解决了项目运行期间网闸、IDS和内核加固系统等出现的问题,而易通伟业则认可IDS和内核加固系统问题的解决实际系由中嘉华诚完成。广电总局五七三台2006年7月14日说明中的中嘉华诚除于2006年4月14日和4月21日提供维护服务之外并未提供其他任何技术服务之表述,与易通伟业认可的IDS和内核加固系统问题的解决实际系由中嘉华诚完成之事实亦相互矛盾,且与同为该份说明中的广电总局五七三台认为同“其他日常维护一样,并未仔细审阅即按照惯例签字”之表述相互矛盾。因易通伟业与广电总局五七三台存在利害关系,本院认为此份内容相互矛盾的广电总局五七三台说明缺乏真实性,无法作为本院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鉴于广电总局五七三台已在中嘉华诚2006年4月21日安全服务报告中的“客户确认”处签字盖章,确认中嘉华诚已履行常规安全服务项下的本地安全维护的技术服务合同义务,故本院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确认中嘉华诚已履行常规安全服务项下的本地安全维护的技术服务合同义务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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