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一中民终字第9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纶,男,194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176号6号楼二单元101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央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赵化勇,台长。
委托代理人张惠萍,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满族,中央电视台法规处员工,住北京天坛医院旧宫分院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橡果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1135弄55号A-46,实际经营地上海市宜山路888号新银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杨东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岩,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卫兵,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橡果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40-2号(时代方舟A-2-1103)。
法定代表人李俊静,经理。
上诉人李纶因虚假广告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9日作出的(2006)海民初字第9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月16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1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纶,被上诉人中央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张惠萍、上海橡果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橡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卫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石家庄橡果经贸有限公司(简称石家庄橡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查明,李纶收看中央电视台第7频道播放的视乐奇牌掌上影音摄像机广告(简称涉案广告)后,于2005年10月14日从石家庄橡果公司处购得MX-500视乐奇牌掌上影音摄像机1部(简称涉案产品),价款为1980元。李纶将产品与涉案广告对比后,认为涉案广告有3处违法6处虚假。经查,涉案广告主及生产者为上海橡果公司,广告发布者为中央电视台,销售者为石家庄橡果公司。上海橡果公司与上海智基光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智基公司)签订贴牌生产协议及补充协议,上海橡果公司委托上海智基公司加工生产视乐奇摄手星MX-500掌上影音摄像机,该产品的生产外包装及今后的宣传均采用上海橡果公司或“橡果国际”名义发布广告及进行销售,上海橡果公司享有“视乐奇”商标的合法使用权。上海橡果公司提交了国家照相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简称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证据用以证明涉案广告不存在虚假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中央电视台提交了中国广告协会出具的广告咨询认证书以及检验报告等证据,用以证明其作为涉案广告发布者在发布广告之前已尽到了审查义务。石家庄橡果公司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原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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