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11337号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彦宏,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华建明,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498号浦东软件园14幢22301-548室。
法定代表人胥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优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兆广,男,汉族,1969年1月6日出生,北京市优仕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二区南一巷一号。
被告北京锐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2号楼803室。
法定代表人郭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艳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网讯公司)诉被告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很棒公司)、北京锐聪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锐聪公司)不正当竞争和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度网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华建明、被告很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安进、被告锐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艳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度网讯公司诉称:原告拥有www.baidu.com中文搜索引擎网站。第一被告系很棒小秘书软件的著作权人,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很棒小秘书软件产品北京地区授权总代理;2004年8月起,二被告在其各自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很棒小秘书软件。用户下载该软件后,该软件在windows启动时即自动运行,当用户在原告所属的百度网站进行搜索时,键入相关关键词,该软件会在百度网页搜索结果页面右下侧强行插入预置的广告页面,使百度搜索页面发生重大改变。该广告页面不能被拖动,30秒后自动消失。原告对百度网页享有著作权,二被告利用很棒小秘书软件未经原告许可强行改变百度搜索结果页面,二被告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网站页面著作权的侵犯;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原告的搜索结果页面上强行增加广告,使原告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服务,破坏了原告的商业运作模式,削弱了原告搜索引擎的竞争力。且被告在原告的搜索页面强行插入广告,极易引导或带走原告网站的访问者,导致原告的访问量减少,损害了原告网站的经济效益。被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市场行为准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导致用户误认原告的搜索界面风格不统一,从而侵害了原告的商誉;原告曾多次与被告联系,但被告置若罔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利用很棒小秘书软件对原告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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