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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勇诉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著作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东民初字第2404号

 

  原告何勇,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音乐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一区8号楼5单元602室。

  委托代理人李和平,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雄兵,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中2办公楼15层1-3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宇萌,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万泉新新家园27号楼5单元102室。

  原告何勇诉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网汇通公司)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才雪冬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樊静馨和代理审判员裴桂华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勇委托代理人黎雄兵,被告华网汇通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宇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勇诉称:原告是音乐作品《钟鼓楼》的词、曲作者及表演者,对该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及表演者权。华网汇通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将该音乐作品作为手机铃声,置于其网站(域名为www.china.com)中,为用户提供收费下载服务。原告认为华网汇通公司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音乐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信息网络时代最为重要的一项复合性著作财产权,是其它几项著作财产权在网络虚拟空间中一个概括性的集合概念,至少包含了传统意义上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放映权等,是著作财产权存在的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对该项权利的侵犯等于剥夺了权利人就其权利可能获得的绝大部分收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权。二、判令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在被告公司网站首页www.china.com及其它媒体连续三日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 000元。四、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6036元。五、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上述主张,原告何勇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05年9月22日出具的《证明》。2、上海声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何勇专辑《垃圾场》CD光盘。3、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07年3月2日出具的《证明》。4、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2005)海证民字第8178号《公证书》。5、北京市公证处的发票、律师费发票、购买唱片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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