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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钧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26333号

 
    原告郑钧,男,汉族,1967年11月6日出生,职业歌手,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3号楼1002室。

    委托代理人崔青,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611室。 

    法定代表人汪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海燕,女,汉族,1974年11月30日出生,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务部副总监,住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11号楼815号。

    委托代理人夏朝,男,汉族,1983年8月1日出生,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志强北园甲2号楼5门501号。

    原告郑钧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钧的委托代理人崔青和被告新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谷海燕、夏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钧诉称:我为歌曲《灰姑娘》的词、曲作者,对该音乐作品的词、曲依法享有著作权。新浪公司未经我授权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www.sina.com.cn网站缤纷图铃栏目中,针对上述歌曲提供铃音下载无线增值服务,使任何一个移动电话用户均可以利用其收费项目下载上述歌曲。新浪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我对作品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新浪公司:1、立即停止针对歌曲《灰姑娘》提供铃音下载无线增值服务的侵权行为;2、在《法制日报》上向我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我经济损失人民币75 258元;4、向我支付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律师费人民币2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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