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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陈寿福著作权侵权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25301号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寿福,男,汉族,1980年10月4日出生,北京理工大学计算中心教师,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教工2。

    委托代理人米传猛,男,回族,1980年1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东三环中路55号富力双子座B座901室。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诉被告陈寿福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琦、罗轶,被告陈寿福及委托代理人米传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讯公司诉称:腾讯QQ2006Beta2是原告在原腾讯QQ2004Beta基础上进行研发后于2006年5月推出的计算机软件。原告依法对QQ2006Beta2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原告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依法许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腾讯)使用及运营腾讯QQ2006Beta2。深圳腾讯通过(腾讯网)向网络用户提供腾讯QQ2006Beta2下载及使用服务。

    原告发现,被告通过其“珊瑚虫工作室”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名为“腾讯QQ2006珊瑚虫版”的软件下载。通过下载、安装和运行“腾讯QQ2006珊瑚虫版”,原告发现“腾讯QQ2006珊瑚虫版”实际属于对原告腾讯QQ2006Beta2进行复制和篡改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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