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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等诉中国石油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11607号

   

    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王泽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杰,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飞,男,汉族,1975年2月26日出生,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民生五道街2-1号。

    原告金药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32号北京国安电气总公司409-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泽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杰,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龙,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亚运村安慧里4区16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勇武,会长。

    委托代理人谢炳光,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堃,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联讯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东升园华清嘉园8号楼2单元611号。

    法定代表人冯世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良刚,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软公司)、金药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药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以下简称石化协会)、北京国联讯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讯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软公司与金药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杰、科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飞、金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晓龙,被告石化协会的委托代理人谢炳光、谢堃、国联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良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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