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朝民初字第18948号
原告北京君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1210室。
法定代表人蔡峰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峰,男,汉族,1967年10月17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3区29楼2706室。
被告北京腾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严里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综合楼418室。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军,男,汉族,1961年5月5日出生,北京腾瑞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光辉南里2号楼1门107号。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春法,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祁平,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君元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君元科技公司)诉被告北京腾瑞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腾瑞科技公司)、王军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君元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峰峰以及委托代理人张峰,腾瑞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军以及腾瑞科技公司、王军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春法、祁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君元科技公司诉称,我公司于1998年11月成立,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开发等业务。王军在我公司工作期间是我公司的股东、董事,同时担任公司的工程部经理。2004年1月,我公司董事会免去王军的公司工程部经理职务,并同意王军的股份全部转让。但王军在我公司任董事、经理期间,于2002年3月与我公司前职员童晓辉、杨世勇又成立了与我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腾瑞科技公司,并利用所掌握的我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心医院医疗信息管理系统(简称航天医院医疗信息系统)和北京急救中心医疗信息管理系统(简称急救中心医疗信息系统)商业秘密,抢夺我公司客户,给我公司造成极大经济损失。腾瑞科技公司和王军还散布不利于我公司的言词,损害了公司的声誉。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腾瑞科技公司和王军立即停止使用我公司享有权利的航天医院医疗信息系统和急救中心医疗信息系统;王军交回我公司航天医院医疗信息系统和急救中心医疗信息系统源程序及文档说明;腾瑞科技公司和王军停止损害我公司名誉的行为;腾瑞科技公司和王军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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