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高民终字第6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智慧东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8号C座四层4018号。
法定代表人尤晓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德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坤,女,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盛邦联合(北京)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现代城B座70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荷兰)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FORMULA ONE LICENSING B.V.),住所地荷兰阿姆斯特丹市KK1012罗金55号(ROKIN 55,1012KK AMSTERDAM,THE NETHERLANDS)。
法定代表人阿甘德,卢克•吉恩•爱多阿德(Argand,Luc Jean Edouard)。
委托代理人扬道兴,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文亮,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智慧东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东方公司)因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2月20日作出的(2005)一中民初字第8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5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智慧东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尤晓东、委托代理人于国富、李坤,被上诉人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扬道兴、刘文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智慧东方公司于2001年4月4日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f1.com.cn域名,并于2003年3月17日将其升级为f1.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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