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高民终字第2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华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高新工业区建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邹革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社力,男,汉族,1956年1月27日出生,广州华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北三里屯北25楼5单元501号。
委托代理人俞兆平,北京市嘉诚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陈信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继,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华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南公司)和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首信公司)因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12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5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社力、俞兆平,上诉人首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继、周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0年8月13日首信公司与华南公司签订《北京社会保障信息医疗保险子系统社保中心应用软件开发合同书》(下称合同一)。合同一约定:“首信公司委托华南公司完成北京社会保障信息医疗保险子系统社保中心应用软件的开发、测试、集成、实施、服务、维护;华南公司负责软件开发、集成、安装、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并负责对华南公司及最终用户方的人员培训;首信公司会同最终用户方为华南公司提供业务需求,并会同监理方提供业务咨询及业务指导;履行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04年9月30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内,按照首信公司的计划保证其它参加医疗保险改革的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及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所属职工、退休人员进入医疗保险改革范围;软件费为280万元,分期支付;软件试运行期为2001年4月1日至9月30日,2001年10月1日正式运行。如华南公司所开发的软件未能满足首信公司标书中所规定的“可维护性”、“可扩展性”及“灵活性”等要求,当出现政策性调整、业务需求变更时,导致在本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华南公司修改软件不得另行收费。软件维护期为三年,后两年为有偿维护,费用双方另行协商。该合同签定后华南公司即投入合同约定的软件开发工作,2000年12月该软件系统开发完成并投入试运行。首信公司支付开发费140万元,尚欠140万元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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