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10473号
原告埃克多思软件公司(株式会社ACTOZ SOFT),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钟路区贯铁洞10-2。
法定代表人崔雄,代表理事。
委托代理人高华苓,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容,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5号实业大厦1313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宗炫。
原告埃克多思软件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方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东方互动公司)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9月21日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埃克多思软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华苓和陈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东方互动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埃克多思软件公司诉称,原告埃克多思软件公司与案外人埃克多思新世界公司(株式会社Actoz In World)是在线网络游戏软件A3(简称A3软件)和在线网络游戏软件1000 YEARS(简称“千年”软件)的著作权人。2003年12月26日,原告埃克多思软件公司与埃克多思新世界公司作为共同许可人,分别两次与被告签订了《在线网络游戏软件许可协议》,共同授权被告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运营、销售A3软件和“千年”软件。根据协议约定,被告除一次性支付原告及埃克多思新世界公司不可撤回的许可费外,被告每月还应支付总销售收入的20%以及净销售收入的30%作为特许使用费。该协议生效后,原告及埃克多思新世界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交付了A3软件和“千年”软件。但是,被告并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及埃克多思新世界公司支付全部的特许使用费。到目前为止,被告共欠原告及埃克多思新世界公司特许使用费总计人民币12,685,749.00元没有支付。鉴于埃克多思新世界公司已经将其就《在线网络游戏软件许可协议》享有的全部实体和程序权利交由原告行使。故原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软件使用费人民币12 685 7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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