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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新浪互联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1543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8号千鹤家园12号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611室。

    法定代表人汪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勇,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姝皓,女,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北京市宣武区牛街东里一区4号楼1708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鸟人公司)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鸟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亚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大中,被告新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姝皓、周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鸟人公司诉称:2005年1月1日,原、被告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该协议附件所列曲目的录音制品及相关的使用授权,被告在通讯运营商的平台上运营音乐娱乐产品的下载服务,其使用的产品包括彩铃(RBT)、铃声、IVR等8种。被告承诺:在被告与通讯运营商结算之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使用的产品与原告进行合作利益分配的结算,在扣除5.5%营业税后,按原告40%、被告60%分享合作利益,被告提供每月所有产品业务的分帐单等。在协议履行中,实际使用的产品形式包括彩铃(RBT)、铃声、IVR等3种,被告从未与原告进行协议约定的结算,也未向原告提供分帐单。尤其是在原告多次要求其履行约定并进行相关的结算时,被告竟对原告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原告认为,该协议为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恪守约定,履行各自承诺的义务,被告不履行该协议的约定,显属违约。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分成款1 355 392.7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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