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01717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二环菜户营东街甲88号鹏润家园豪园B座1606号。
法定代表人李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斌,男,1973年6月9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市西头道街24号。
委托代理人程东,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外大街168号腾达大厦33层。
法定代表人周云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霞,女,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阳光华苑14号楼1205号。
委托代理人邱家宇,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龙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空中信使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5月18日、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斌、程东,空中信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家宇、王玉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乐公司诉称:本公司与空中信使公司自2004年2月18日起一直进行彩铃业务合作,并于2005年2月1日签订了《个性化回铃音业务合作协议》。此后,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授权空中信使公司使用本公司代理及原创的全部歌曲,空中信使公司在其接入的38个运营商的彩铃平台上使用了本公司授权的歌曲。但至目前为止,空中信使公司仅于2005年8月向本公司支付了2005年1-6月其接入的部分地区部分月份的月分成款。而2005年1-6月其它地区的月分成款及2005年7-11月全部地区的月分成款总计397 952元,该公司却一直未按约支付。同时,空中信使公司未按约向本公司提供详细对帐单、运营商证明,亦未向本公司作出过任何解释及提供其它任何证明。空中信使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前述双方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的内容,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协议的约定,空中信使公司拖欠本公司的款项应双倍赔偿。为此,本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解除双方合同;2、空中信使公司提供准确的铃声下载次数对帐单及盖有运营商公章的全部结款证明;3、空中信使公司双倍赔偿本公司2005年1-6月其它地区的月分成款及2005年7-11月全部地区的月分成款总计795 904元和利息2877.95元;4、空中信使公司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双倍标准支付其2005年1-6月其它地区月分成款延期支付的违约金362 704元;5、承担本公司就本案支出的公证费2500元;6、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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