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一中民终字第9154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环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西里颐安嘉园14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屈磊,董事。
委托代理人崔滨,北京市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长峰星桥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0号39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何建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晓东,北京市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环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环雅公司)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于2006年4月20日作出的(2006)海民初字第3696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7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24日,北京长峰星桥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长峰公司)与环雅公司在北京签订《中国民生银行视频会议工程》的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长峰公司负责工程设备的采购和安装调试,工程的验收标准为环雅公司提供的《中国民生银行视频会议系统需求》,长峰公司应当在2003年6月30日之前调试完成;环雅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与用户即民生银行的协调工作,并且为长峰公司开发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环雅公司应在长峰公司声明开发任务完成后协调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2 068 106.76元,环雅公司在收到工程预付款5日内支付给长峰公司30% 的工程款,即645 249.31元,在信息工程完成并取得民生银行验收报告后,环雅公司支付60%的工程款,即1& nbsp290 498.62元,工程验收后三个月内,环雅公司付清剩余的10%的工程款,即215 083.10元。另长峰公司垫资82 724.27元。2003年10月24日,环雅公司向长峰公司支付了183万元。2004年6月30日,环雅公司以长峰公司为付款人,开出了一张面额17万元的转帐支票,但由于环雅公司银行帐户空头,导致该支票被银行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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