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朝民初字第1785号
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左岸工社12层1208室。
法定代表人赵勇,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宋加宇,北京市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菊叶,女,汉族,1974年8月10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甲7号,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稻香园小区3号楼6层。
被告中国青年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二条21号。
法定代表人郗杰英,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谢青,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简称仁爱所)诉被告中国青年出版社(简称中青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仁爱所的委托代理人宋加宇、王菊叶,中青社的委托代理人谢青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仁爱所诉称,我所编著的《英语•七年级(上)》一书作为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2003年初审通过,于2004年6月由湖南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由四个单元组成,每个单元包括三个话题。中青社出版的《教材完全解读•七年级英语(上)》(以下简称《教材完全解读》)是根据《英语•七年级(上)》编写的,不仅编排体例大体相同,而且将书中的内容进行了直接复制、注释和翻译。中青社的行为侵犯了我所对《英语•七年级(上)》享有的复制权、注释权、翻译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故起诉要求中青社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教育报》或《新闻出版报》上向我所赔礼道歉,赔偿我所经济损失 50万元、律师费5万元、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24.50元,合计55032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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