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电子商务法案例 >
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中国青年出版社著作权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朝民初字第1785号
 


    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左岸工社12层1208室。

    法定代表人赵勇,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宋加宇,北京市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菊叶,女,汉族,1974年8月10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甲7号,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稻香园小区3号楼6层。

    被告中国青年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二条21号。

    法定代表人郗杰英,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谢青,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简称仁爱所)诉被告中国青年出版社(简称中青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仁爱所的委托代理人宋加宇、王菊叶,中青社的委托代理人谢青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仁爱所诉称,我所编著的《英语•七年级(上)》一书作为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2003年初审通过,于2004年6月由湖南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由四个单元组成,每个单元包括三个话题。中青社出版的《教材完全解读•七年级英语(上)》(以下简称《教材完全解读》)是根据《英语•七年级(上)》编写的,不仅编排体例大体相同,而且将书中的内容进行了直接复制、注释和翻译。中青社的行为侵犯了我所对《英语•七年级(上)》享有的复制权、注释权、翻译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故起诉要求中青社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教育报》或《新闻出版报》上向我所赔礼道歉,赔偿我所经济损失 50万元、律师费5万元、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24.50元,合计550324.50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