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阳光绿洲旅行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甲190号。
法定代表人袁桂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长山,男,汉族,1974年9月8日出生,北京阳光绿洲旅行社总经理,住北京市崇文区杨家园10号。
委托代理人赫英强,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东路8号和乔大厦B座610室。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仁林,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长城国际旅行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范洪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丹丹,女,汉族,1979年1月12日出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职员,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12区20组6号。
原告北京阳光绿洲旅行社(以下简称阳光旅行社)与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七二一公司)、被告北京长城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长城国旅)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5年3月23日和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光旅行社的委托代理人袁长山、赫英强,被告三七二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滕仁林,被告长城国旅的委托代理人戴福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阳光旅行社诉称:原告于2003年8月经国家信息产业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批准设立“北京旅游网”网站。同年3月,原告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42类互联网与信息服务商标。2004年11月,原告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北京旅游网”网站名称进行了备案登记。被告三七二一公司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所使用的“北京旅游网”网络实名与原告所拥有的网站名称“北京旅游网”相同,被告三七二一公司提供的“北京旅游网”网络实名是另外一家从事旅游行业个人网站的电子名片,网站名称也叫“北京旅游网”。原告多次就上述事件及所造成的影响到被告三七二一公司处投诉,三七二一公司始终不予合作。原告每年在“北京旅游网”的投入约100余万元人民币,被告三七二一公司提供的网络实名服务已经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很多客户针对被告三七二一公司提供网络实名名称“北京旅游网”与网站名称“北京旅游网”之间的名称冲突向原告提出质疑。原告对“北京旅游网”网站名称具有专有权,原告在2004年 10月前拥有并使用“北京旅游网”网络实名,但在2004年续费时遭到被告三七二一公司拒绝,并恶意将网站名称提供给不具备合法网站资质的他人使用。被告长城国旅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的网络实名,在互联网上发布旅游广告信息,其行为对原告网站名称“北京旅游网”构成侵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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