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一中民终字第5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八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2号B一区4127室。
法定代表人贺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有核,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晓川,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3号楼(地下室)。
法定代表人沈黎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刚,北京市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文娜,北京市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八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八乐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21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27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8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八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季晓川、被上诉人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现代天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5年3月30日,现代天空公司(甲方)与“腰”乐队成员曹丹平、刘涛、杨阳、饶飞(乙方)订立了《出版合同书》,约定乙方为甲方收录专辑母带为甲方完全拥有,且甲方拥有专辑此录音版本之全世界使用权、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生产权、播放权、针对以上专辑的所有作品及以上权利之各项应用;乙方同意甲方以任何形式自行或授权他人应用于EP、合辑、精选辑、有声音乐杂志、互联网等领域中。
2005年7月19日,现代天空公司(甲方)与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乙方)订立了《协议书》,约定就甲方制作的音乐制品委托乙方在中国大陆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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