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记录的域名bala.com.cn注册商为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域名(bala.com.cn)的登记者为北京八分音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期限自2005年2月1日起至2008年2月1日止。北京八分音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18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八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八乐公司提供了其与看网公司签订的《网站制作合同》复印件、《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均为证明八乐音乐网的实际经营者为看网公司,但八乐公司未提供《网站制作合同》和《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原件。
现代天空公司为《我们究竟应该面对谁去歌唱》等27张专辑的证据保全共支付公证费9050元,并为26案支付域名查询公证费共500元。
原审法院认为:
现代天空公司对其2005年制作的“腰”乐队的专辑《我们究竟应该面对谁去歌唱》享有录音制作者权。
虽然在八乐音乐网不同栏目中标示的网站所有者的情况存在矛盾之处,但考虑以下几方面的情况:首先,标示八乐公司为所有者的内容出现在八乐音乐网与会员之间协议中,而网站所有者、经营者在与会员建立合同关系时正确表明自己的身份可能性较大。其次,八乐音乐网上登载的相关联系方式与八乐公司情况一致,且八乐公司未进行合理的解释。再次,申请注册八乐音乐网、现使用的域名的注册者是八乐公司。最后,八乐公司提交了八乐音乐网的经营许可证,但未提交证据的原件,无法根据该证记载内容认定看网公司在2007年2月时仍实际经营八乐音乐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亦不能证明八乐音乐网在2007年2月的实际经营者就是看网公司。据此,可以认定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八乐音乐网由八乐公司所有并实际经营。八乐音乐网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提供涉案专辑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现代天空公司对涉案专辑享有的词曲著作权,表演者权以及录音制作者权,八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八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二、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八乐公司赔偿现代天空公司经济损失五千元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三百五十五元;三、驳回现代天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八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现代天空公司指控八乐公司是八乐音乐网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就此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现代天空公司显然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上述主张。现代天空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公证书中并没有出现八乐公司是八乐音乐网的经营者的字样,八乐公司仅仅为看网公司制作了八乐音乐网的网页,原审法院仅凭八乐公司在会员服务协议中的署名即认定由八乐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显然不妥。二、八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生效判决和《电信与信息业务经营许可证》所显示的实际经营者都是看网公司,原审法院对此做出相反认定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现代天空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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