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数据库宣传资料标注“©版权所属.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等信息,该数据库的宣传推广工作系由万方公司所进行,国家图书馆使用的该数据库亦系由万方公司所提供,且万方公司向国家图书馆保证其拥有该数据库所涉数据及软件的著作权,故万方公司应对学位论文数据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被告适格。
万方公司与中信研究所签订协议后将中信研究所提供的学位论文复制、加工、汇编为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向用户提供该数据库以使用于用户内部局域网,尽管用户主要为国家图书馆以及高等院校图书馆,但万方公司系采取出售方式向用户提供该数据库,本院结合学位论文数据库宣传资料所载内容,认为万方公司在学位论文数据库中收录相关论文系对相关论文的商业性使用。虽万方公司已通过技术措施限制学位论文数据库用户仅可在内部局域网的IP范围内使用该数据库,但仍不排除公众通过学位论文数据库用户内部局域网获得相关论文之可能性,万方公司对相关论文传播范围之限制并未达到使得公众不能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相关论文之程度,故学位论文数据库并不同于传统图书馆,万方公司对相关论文的商业性使用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图书馆合理使用作品之范畴。万方公司将相关论文收录入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向用户提供该数据库以使用于用户内部局域网,已涉及对相关论文的复制、汇编和信息网络传播,且如相关论文尚未发表,万方公司此举亦已涉及对相关论文的发表,故万方公司应取得相关论文著作权人之许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确定中信研究所为自然科学方面的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文献库建立单位,本院认为中信研究所建立的学位论文文献库应仅限于保管相关学位论文并供各单位查阅使用之目的,故万方公司开发和经营学位论文数据库之行为并不适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84)学位办字011号文件,万方公司辩称其行为系履行国家赋予中信研究所的法定职责,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至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万方公司将《中》文收录入学位论文数据库的起始时间问题,本院认为证据保全公证之时《中》文电子文件之中名为“文摘”的文件的“属性”显示的“PDF”项下的“文件创建时间”不应迟于万方公司将《中》文收录入学位论文数据库的起始时间,在万方公司对此未提交相反证据情况下,本院对郑小东所持该“文件创建时间”即为万方公司将《中》文收录入学位论文数据库的起始时间之意见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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