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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夫擅自出卖 主张无效被判败诉
www.110.com 2010-07-24 10:06

一、拆迁安置

  2001年4月18日,淮安市楚州区拆迁办因漕运广场建设规划需要,对该区淮城镇居民程楠与方其夫妻俩在该区东门大街共有房屋(产权证仅登记方其一人)4间进行拆除时,与程楠(当时方其不在家)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拆迁办采取产权调换的安置方式,将淮城镇漕运小区2区3号楼 601室期房一套补偿给程楠与方其夫妻俩。协议签订后,程楠在房屋拆除无处安身的情况下,便到上海亲戚家借住。临走前,考虑到自己与丈夫关系一直不好,便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交给其女儿方灵保管,嘱咐女儿等安置房建好时,随时与其联系。

  二、越权卖房

  2003年3月17日,方其从外面回来与女儿方灵串通,瞒着程楠与第三人许涛签订转户协议书一份,将安置房转让给许涛所有。协议签订后,许涛向区拆迁办交纳了安置房差额余款33217元,并付给方其购房款103711元。2004年1月2日,许涛凭上述转让协议登记取得了该安置房屋所有权证。

  三、提起诉讼

  2005年9月,程楠听人说漕运小区安置房已全部建好并已落实安置,便与女儿方灵联系,询问有关情况。方灵谎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遗失,以正在与拆迁部门交涉为由搪塞其母。其母不信,便于同年国庆期间自行回楚州了解情况,方知房屋已被他人买走。气愤不已的程楠在与其丈夫、女儿及购房者许某理论无果的情况下,遂于2006年1月9日以其丈夫、女儿及购房者许某为共同被告向楚州区人民法院院提起诉讼。

  四、对簿公堂

  2006年4月27日上午,楚州区法院在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双方当事人虽对卖房事实无争议,但对应承担的责任却分歧较大,为此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唇枪舌剑,各不相让,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程楠诉称,被告方灵、方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安置房屋卖给了被告许涛,三被告的恶意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法院确认三被告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并责令被告许涛从原告房屋中迁出。

  被告方灵则辩称,卖房是方其的事,我只是见证人,应由方其负责,与我无关。

  被告方其未作答辩。

  被告许涛则辩称,我买房已近三年,原告诉称不知情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法庭判决

  法庭经过慎密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买卖房屋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视为有效合同。被告方其与原告程楠系夫妻关系,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且方其是被拆迁房屋的原登记所有权人,又持有原告签字的拆迁安置协议书,被告许涛并不知道原告家庭及夫妻关系长期不和,其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有理由相信方灵会征求原告的意见,并将相关情况告知给原告。也完全有理由相信转让拆迁安置房屋是方其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故许涛在本案中属于善意第三人,原告程楠不能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被告方其、方灵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转让拆迁安置房屋,侵害了原告的房屋共有权,原告程楠可以向被告方灵、方其主张要求赔偿损失。但由于本案是确认之诉,与损害赔偿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可另行提起诉讼。被告许涛在交付全部购房款项并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书,已依法取得了现房屋的所有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许涛迁出房屋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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