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园业委会称,业委会邀请有资质的电梯维保公司验收接管电梯时发现,几部电梯的主板已损坏,导致该公司拒绝接管电梯。假如此事属实,则电梯主板显系被人故意损害,公安部门是否应当介入调查?还有小区大门被卸走、地下室水管等出现破损等,这些已涉嫌故意损坏业主共有财产,并已对业主的人身安全构成明显威胁。对此,相关部门也应当展开调查。
原物业公司突然撤离,明显违犯了应于撤离前三个月告知业主的政府相关法规。北京市建委在协调会上批评了鸿铭物业公司,并表示将依法处罚之。但更重要的是,相关政府部门是否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责令该公司恢复小区设备的原状,以使新物业公司或专业服务公司顺利接手?否则,政府迟到的处罚不足以解业主的燃眉之急。
美丽园原物业公司能否遭到处罚,其实也在未定之中。根据相关法规,政府对“原物业管理企业拒不撤出项目的,或新物业管理企业强行接管”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停止该企业资质并限期整顿,却没有提及物业服务公司突然撤离这一情形。这可能也正是相关部门目前始终不能明确如何处罚该物业公司的原因。但很显然,该物业公司的行为确已“造成物业管理状况混乱、出现重大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后果。面对这样的后果,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法。事实上,也存在着其他物业公司以类似方式“撤离”的情形,对此行为进行惩罚无疑会起到警示作用。
当然,面对这一局面,可以有一个解决办法,即业委会向法院起诉原物业公司违约,要求其继续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但这一方式同样缓不济急,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在此时采取行政强制手段,就十分必要,可以援引相关法条,强制原物业公司履行完整的物业管理交接手续,从而迅速恢复该小区的正常秩序。
美丽园事件显示,目前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规章体系存在缺陷:没有从法律上明确业委会的法人地位,这注定了在物业管理纠纷中,业主天然处于弱势;政府规章规定了物业公司的行为,却没有向业委会提供相应的救济权利。就像美丽园事件,物业公司的行为给业主生活造成巨大不便,政府或司法部门却缺少强制该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手段。
相关文章
- ·广东政府称两月发停工事件36宗 多数得妥善解决
- ·公司环境责任之再思考——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
- ·浅谈公路项目的政府代建制中的法律思考
- ·关于台湾参加政府间组织的国际法思考
- ·对行政执法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思考
- ·关于政府采购立法的若干思考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律问题的思考
- ·中国电信服务业政府管制的法律思考
- ·对在发展我国创业投资业中政府角色的法律思考
- ·政府“毁约”事件折射信用缺失
- ·对通信企业拒绝法院调查取证事件的思考
- ·对李慧娟事件的宪法思考
- ·对李慧娟事件的宪法思考
- ·日本政府出手缓解债务压力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
-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
- ·海口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
-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突发事件和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