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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百事头脑有限公司与上海申江房地产开发经
www.110.com 2010-07-24 10:06

1992年11月,上海百事头脑有限公司(下称百事公司)分别与上海金属交易所(下称金交所)、长宁区房产交易市场(下称交易市场)签订参建上海浦东某住宅小区合同,约定百事公司先后把金交所和交易市场的参建费430万元汇付浙江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1994年,百事公司得知该建筑公司在浦东并无住宅房源可提供,便欲诉至法院讨回430万元。但由于百事公司无房产经营权,为了胜诉,于是在上海申江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华夏分公司(下称华夏公司)的参与下,百事公司与华夏公司签订了一份虚假的房屋参建协议,“协议约定”:百事同意华夏在浦东某住宅小区内参建3000平方米住宅,建设费用按每平方米1400元由百事包干使用,总计建设费用420万元;百事确保于1993年6月将竣工验收合格的3000平方米新建住宅交付华夏公司;华夏公司在协议生效后十天内向百事公司支付定金200万元;至1992年12月付70%,结顶付20%,交房付10%;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由徐汇区法院裁决。同时把签约时间前移至1992年11月18日。

  1994年4月2日华夏公司持上述假协议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百事公司,称其与百事公司订立房屋参建协议后,给付购房订金100万元,预付款230.8万元。但百事公司既未交房,又未退款。要求判令百事公司返还预付款、定金、利息、违约金。1994年4月双方经徐汇区法院调解,自愿达成协议:一、百事公司应返还华夏公司预付款230.8万元,双倍返还华夏公司定金200万元,偿还华夏公司银行利息46.3万元,并偿付华夏公司违约金35万元,总计偿还512.4万元;于1994年6月底至同年10月底前,每月付给100万元,余款于同年底前付清。如愈期,则按银行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加一倍计付迟延履行金;二、案件受理费3.56万元由百事公司负担。三、双方别无其它争执。1994年4月15日徐汇区法院作出(94)徐经初字64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协议符合法律规定。随后,华夏公司又以其所谓债仅债务转让协议,以百事公司债权人的名义,向建筑公司讨得330万元参建费,转人华夏账户。然而,这些款并没有返还给真正的债权人金交所和交易市场,华夏公司将其中280万元抵付了自己欠他人的债务。1996年,真正的债权人金交所和交易市场分别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百事公司返还420万元参建费。百事公司感到自己的债务责任并没有因假协议而转移,于是向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徐汇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徐汇区人民法院(94)徐经初字第640号民事调解书,虽符合当事人的自愿原则,但违背事实和法律,使本无诉讼关系的华夏公司与百事公司成为原、被告。遂于1997年7月函告徐汇区人民法院,建议对该案审查纠正。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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