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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肖家兴诉代理人肖新仁将代买的房屋登记为
www.110.com 2010-07-24 10:06

原告:肖家兴,男,76岁,原籍江西省上高县人,现住台湾省桃园市中山东路124号。

  被告:肖新仁,男,47岁,江西省上高县酒厂职工,住该县敖阳镇建筑公司宿舍。

  原告肖家兴与被告肖新仁系叔侄关系。1947年,肖家兴随军去台湾,女儿肖正妹留在大陆。1988年,肖家兴与侄子及女儿取得联系。1989年8月,肖家兴从台湾回上高探亲,住在被告肖新仁家,受到被告的热情款待,逐产生回上高定居的想法。探亲期间,肖家兴口头委托肖新仁在县城帮其联系购买一套住房。过了几天,肖新仁很快便联系到一幢座落在县城敖阳镇敖山村面积为124.21平方米的二层楼房要卖。原告肖家兴到实地看好房屋并与房主付长根夫妇谈妥价格后,交给被告肖新仁面值100美元的美金37张(按当时100∶550比率折合人民币20350元)作为房款,因假期已到,便回台湾去了。

  1989年8月18日,由肖新仁代肖家兴与房主付长根签订了买卖房屋契约,契约内容为:“卖房人付长根将座落在县城敖阳镇敖山村所有新房卖给上高酒厂肖家兴,经双方议定房屋折价为18000元整,此房要缴一切款项应由买房人负责,卖房人概不负责,恐后无凭,立字为证。”1989年11月20日,肖新仁写信给在台湾的肖家兴,表示“房屋一定会保管好”,并指出:“你上次拿给付房价的美元中有两张是10元的”。

  1990年,被告肖新仁为了将该房屋占为己有,背着肖家兴,在上述买卖房屋契约的买房人“肖家兴”的后面擅自添加了自己的名字;接着,又与房主付长根之妻卢雪梅私下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契约,将房价改为13000元,买房人写为“肖新仁”,但时间仍为1989年8月18日,并凭借这一份转让契约于1990年9月10日到上高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1993年12月,肖家兴回上高定居的申请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批准,肖家兴向肖新仁索要买房契约和房产证,但肖新仁借故没有拿给他。1995年春节,肖家兴回上高探亲期间,要其女儿肖正妹搬进购买的房屋内居住,肖新仁则以该房屋是他购买的为理由,阻止肖正妹搬进该房居住,双方由此发生了纠纷。

  1995年2月18日,肖家兴向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肖新仁归还其购买的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上高县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肖新仁辩称:该房屋是我一手经办购买的,并有我的签名和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应属于我。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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