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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宁豪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宏业房地
www.110.com 2010-07-24 10:07

  原告北京宁豪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天坛内东里9号(市无线电运动学校内)。

  法定代表人卢宁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金泉,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俊,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甘雨胡同53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秀丽,女,1964年5月22日出生,北京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张秀文,北京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纵横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商务中心1—56号。

  法定代表人赵造全,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刚,男,1966年1月7日出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住北京市丰台区程庄路16号。

  原告北京宁豪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豪公司)诉被告北京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北京纵横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公司)返还投资款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宁豪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肖金泉、吴俊;被告宏业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秀丽、张秀文;纵横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刘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豪公司诉称,1995年3月27日,北京北辰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公司)将其持有的右安门内住宅小区项目(以下简称右内项目)转让给纵横公司;同年12月29日,纵横公司又将右内项目转让给我公司,我公司支付纵横项目补偿费1000万元。1997年2月18日,市政府以右内项目前期工作运作不规范,手续不健全,多次转让未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并造成经济纠纷,使该项目难以继续运作为由出面协调,决定将右内项目转项给宏业公司。1997年10月13日,经我公司与纵横公司共同确认,我公司共向右内项目投资5180万元。1998年10月6日,市建委作出的关于尽快落实右内项目产生的债权债务的确认及处理的原则意见中确认我公司为右内项目(前期)投资的主要债权人,投资本金为5180万元,并要求宏业公司于1998年12月以前清偿投资本金,协商合理利息。但二被告至今不履行还款义务,要求宏业公司返还投资本金5180万元,利息182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820.51万元;要求纵横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宏业公司辩称,我公司系依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接子右内项目,对有证据证明的宁豪公司实际投入在右内项目中的合理款项同意偿还;宁豪公司主张的5180万元中大部分不能证实投入到右内项目中,且部分款项用于非法运作项目的无效资金,要求查实有效投资后予以返还;由于该投资系建立在非法转让项目的基础上,故不应存在利息及违约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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